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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停車場係指本監設置之家屬停車場(含身心障礙停車場)
    、員工停車場、洽公及所有機動車輛停放處。
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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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停車場係指本所設置之家屬停車場(含殘障停車場)、員
    工停車場、洽公及所有機動車輛停放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