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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11
十一、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不負保管責任。
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11
十一、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或毀損,或發生不可
      抗力之天災時,本所概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