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12
十二、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個人車輛、財物遺失或毀損,或發生不可
      抗力之天災時,本監概不負責。
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12
十二、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個人車輛、財物遺失或毀損,或發生不可
      抗力之天災時,本監概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