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19:4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12
十二、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個人車輛、財物遺失或毀損,或發生不可
      抗力之天災時,本監概不負責。
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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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個人車輛、財物遺失或毀損,或發生不可
      抗力之天災時,本監概不負責。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