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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明陽中學停車場管理要點 4
四、停車場使用分配:
(一)接見停車位供接見民眾使用。
(二)公務停車位供公務車輛。
(三)來賓停車位供洽公外賓使用。
(四)身心障礙停車位供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使用。
(五)一般停車位供本校員工使用。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