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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4
四、停放本所停車場之車輛,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未懸掛車牌或使用偽造、變造、註銷車牌,或其用他車車牌者。
(二)車輛任意停放或未依標誌、標線、停車格位入格停放,致妨礙其他
      車輛停放或人車通行者。
    違反第三點及本(四)點規定者,本所得視實際情形,報請交通或警
    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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