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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13
十三、使用人不得有丟棄廢棄物、製造髒亂之行為,以維護停車場之環境
      整潔。
民國 105 年 09 月 07 日訂定
13
十三、使用人不得有丟棄廢棄物、製造髒亂之行為,以維護停車場之環境
      整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