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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11
十一、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或毀損,或發生不可
      抗力之天災時,本所概不負責。
民國 105 年 09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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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或毀損,或發生不可
      抗力之天災時,本所概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