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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12
十二、使用人停放之車輛內,嚴禁放置易燃物、爆裂物及其他違禁物。如
      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壞停車場內之停車設施或波及其他車輛者,使
      用人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