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作業導師提出作業成績優良擬獎勵之名單,經所屬教輔小組初審通過 後填具「收容人作業獎狀簽報表」,簽陳典獄長核准提請累進處遇會 議審議,經累進處遇審議通過,再提請監務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由 作業科製給作業獎狀,以資鼓勵。
三、收容人符合第二點第(一)至(四)款,得依監獄行刑法八十三條與 第八十四條規定辦理獎勵,依第(五)款規定辦理收容人獎勵之配合 條件下: (一)收容人必須入本監實際參加作業時間達三個月,作業成績連續三個 月保持四分者,且近十二個月內無違規紀錄。 (二)各類作業單位提報作業獎狀頒給之時機,原則以每年一月、七月辦 理一次,以六月一日、十二月一日為人數計算基準日,各組每十人 提報一張獎狀,超過十人採四捨五入計算,作業人數未滿十人以十 人計算。 (三)作業導師提出作業成績優良擬獎勵之名單,經與各組(作業單位) 主管共同遴選符合本要點第二點獎勵規定之人選,填具「收容人作 業績優獎賞簽報表」,經所屬教輔小組初審通過,並簽陳典獄長核 准提請累進處遇會議審議,經累進處遇審議通過,再提請監務委員 會議決議通過後,由作業科製給作業獎狀,以資鼓勵。
三、收容人符合第二點第(一)至(四)款,得依監獄行刑法八十三條與 第八十四條規定辦理獎勵,依第(五)款規定辦理收容人獎勵之配合 條件下: (一)收容人必須入本監實際參加作業時間達三個月,作業成績連續三個 月保持四分者,且近十二個月內無違規紀錄。 (二)各類作業單位提報作業獎狀頒給之時機,原則以每年一月、七月辦 理一次,以六月一日、十二月一日為人數計算基準日,各組每十人 提報一張獎狀,超過十人採四捨五入計算,作業人數未滿十人以十 人計算。 (三)作業導師提出作業成績優良擬獎勵之名單,經與各組(作業單位) 主管共同遴選符合本要點第二點獎勵規定之人選,填具「收容人作 業績優獎賞簽報表」,經所屬管教區管教小組初審通過,並簽陳典 獄長核准提請累進處遇會議審議,經累進處遇審議通過後再提請監 務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再由作業科製給作業獎狀,以資鼓勵。
三、收容人符合第二點第(一)至(四)款,得依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與 第 75 條規定辦理獎勵,依第(五)款規定辦理收容人獎勵之配合條 件如下: (一)收容人必須入本監實際參加作業時間達 3 個月,作業成績連續 3 個月保持 4 分者,且近 12 個月內無違規紀錄。 (二)各類作業單位提報作業獎狀頒給之時機,原則以每年 1 月、7 月 辦理一次,以 6 月 1 日、12 月 1 日為人數計算基準日,各 組每 10 人提報 1 張獎狀,超過 10 人採四捨五入計算,作業人 數未滿 10 人以 10 人計算。 (三)作業導師提出作業成績優良擬獎勵之名單,經與各組(作業單位) 主管共同遴選符合本要點第二點獎勵規定之人選,填具「收容人作 業績優獎賞簽報表」,經所屬教區管教小組初審通過,並簽陳典獄 長核准提請累進處遇會議審議,經累進處遇審議通過後再提請監務 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再由作業科製給作業獎狀,以資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