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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9
九、經借用通知單通知借用人十五日內不辦妥前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
    原因,經事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者外,以放棄論,且不得保留其原登
    記次序。宿舍經核配後即不得挑選及更換。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