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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15
十五、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退休或違反規定時,應終止
      借用契約,在三個月內遷出將宿舍騰空回復原狀,且不得要求任何
      補償。屆期未完成遷出者議處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