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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13
十三、借用人應繳納之宿舍管理費及房租津貼,按月自薪資中扣繳公庫。
      留職停薪期間,應於每月五日前以現金、匯款或支票等方式繳納。
      宿舍之電費、用水設施維護費,瓦斯費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