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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12
十二、借用人按本監供應設備及家具種類、數量,填具設備家具借用申請
      單,送經宿舍管理單位填發設備家具借用登記卡後,撥交借用人簽
      收。借用人遷出宿舍時,應通知宿舍管理單位,並將所借家具逐項
      點交清楚。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應依規定賠償。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