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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10
十、每年至少辦理二次居住事實查考作業。宿舍管理單位派員調查時,借
    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宿舍家具每年至少盤查一次,其結果列
    入檢查報告單內。有修繕必要者,填寫修繕申請單。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