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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辦理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6
六、辦理接見登記、送入菜餚及物品時,每人每梯次辦理接見、送入菜餚
    及物品以一名收容人為限,並不得有一次辦理跨梯次接見、送入菜餚
    及物品之情形,但有特殊情形,經機關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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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接見登記、送入菜餚及物品時,每人每梯次辦理接見、送入菜餚
    及物品以一名收容人為限,並不得有一次辦理跨梯次接見、送入菜餚
    及物品之情形,但有特殊情形,經機關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6
六、辦理接見登記、送入菜餚及物品時,每人每梯次辦理接見、送入菜餚
    及物品以 1  名收容人為限,並不得有一次辦理跨梯次數人接見、送
    入菜餚及物品之情形,但有特殊情形,經機關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