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受累進處遇之學員,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課程,經衛 生科證明,提經所務委員會決議者,其作業成績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二十條所定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
九、受累進處遇之學員,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課程,經衛 生科證明,提經所務委員會決議者,其作業成績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20 條所定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