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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戒毒班受刑人作業成績評分注意事項 6
六、受累進處遇之學員,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課程,經衛
    生科證明,提經所務委員會決議者,其作業成績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二十條所定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
民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修正
6
六、受累進處遇之學員,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課程,經衛
    生科證明,提經所務委員會決議者,其作業成績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二十條所定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
民國 105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9
九、受累進處遇之學員,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課程,經衛
    生科證明,提經所務委員會決議者,其作業成績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20 條所定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