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戒毒班受刑人作業成績評分注意事項 5
五、課程學習成績換算作業成績考核標準,依學員在「課業日常學習考核
    成績」與「月考成績」等二項成績分別換算為作業成績後相加即為當
    月之作業成績。
(一)以「課程日常學習考核成績」分數依下列標準記分:學員當月全程
      參加課程(具正當事由,並經報准暫免參加課程之時段除外)、認
      真學習、按時完成課程作業,核予三點五分;違反上述規定者,參
      酌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核予三至
      零分。
(二)以每月「月考成績」分數換算作業分數,依下列標準加分:
      1.月考成績分數在六十分以上者,加零點五分。
      2.月考成績分數在五十五至五十九分者,加零點四分。
      3.月考成績分數在五十至五十四分者,加零點三分。
      4.月考成績分數在四十五至四十九分者,加零點二分。
      5.月考成績分數在四十至四十四分者,加零點一分。
      6.月考成績分數未滿四十分者不予加分。
民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修正
5
五、課程學習成績換算作業成績考核標準,依學員在「課業日常學習考核
    成績」與「月考成績」等二項成績分別換算為作業成績後相加即為當
    月之作業成績。
(一)以「課程日常學習考核成績」分數依下列標準記分:學員當月全程
      參加課程(具正當事由,並經報准暫免參加課程之時段除外)、認
      真學習、按時完成課程作業,核予三點五分;違反上述規定者,參
      酌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核予三至
      零分。
(二)以每月「月考成績」分數換算作業分數,依下列標準加分:
      1.月考成績分數在六十分以上者,加零點五分。
      2.月考成績分數在五十五至五十九分者,加零點四分。
      3.月考成績分數在五十至五十四分者,加零點三分。
      4.月考成績分數在四十五至四十九分者,加零點二分。
      5.月考成績分數在四十至四十四分者,加零點一分。
      6.月考成績分數未滿四十分者不予加分。
民國 105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5
五、課程學習成績換算作業成績考核標準,依學員在「課業日常學習考核
    成績」與「月考成績」等二項成績分別換算為作業成績後相加即為當
    月之作業成績。
(一)以「課程日常學習考核成績」分數依下列標準記分:學員當月全程
      參加課程(具正當事由,並經報准暫免參加課程之時段除外)、認
      真學習、按時完成課程作業,核予 3.5  分;違反上述規定者,參
      酌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37 條第 1  項之規定,核予 3.0
      至 0  分。
(二)以每月「月考成績」分數換算作業分數,依下列標準加分:
      1.月考成績分數在 60 分以上者,加 0.5  分。
      2.月考成績分數在 55 至 59 分者,加 0.4  分。
      3.月考成績分數在 50 至 54 分者,加 0.3  分。
      4.月考成績分數在 45 至 49 分者,加 0.2  分。
      5.月考成績分數在 40 至 44 分者,加 0.1  分。
      6.月考成績分數未滿 40 分者不予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