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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戒毒班受刑人作業成績評分注意事項 2
二、目的:為使戒毒班受刑人(以下簡稱學員)客觀之戒治輔導計畫課程
    (以下簡稱課程)轉換作業分數考核標準,以激勵學員認真參與戒治
    課程;並強化戒毒動機,加強壓力調適、情緒管理、預防復發之覺察
    與技巧訓練,以提昇戒癮自我效能。
民國 105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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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使戒毒班受刑人(以下簡稱學員)有客觀之戒治輔導計畫課
    程(以下簡稱課程)轉換作業分數考核標準,以激勵學員認真參與戒
    治課程;並強化戒毒動機,加強壓力調適、情緒管理、與預防復發之
    覺察與技巧訓練,以提昇戒癮自我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