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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收容人作業成績優良發給獎狀要點 3
三、受獎勵之收容人必須於該單位全年度實際參加作業且作業成績保持四
    分,無違規紀錄者。
民國 105 年 06 月 2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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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獎勵之收容人必須於該單位全年度實際參加作業且作業成績保持四
    分,無違規紀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