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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5
五、本署檔案應用之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民國 105 年 06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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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署檔案應用之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