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4四、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核對申請書資料有無不全或不
合規定情形,如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
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借調檔案後應依檔案內容實質准駁審核(附件三)
,並陳送檢察長核定。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件四)通知
申請人准駁情形及郵寄複製品應繳納費用,副知副知文書科、總務科
、研考科、統計室及資訊室,分別辦理執行收費、便民業務、統計准
駁數量及資安維護事務。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