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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4
四、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核對申請書資料有無不全或不
    合規定情形,如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
    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借調檔案後應依檔案內容實質准駁審核(附件三)
    ,並陳送檢察長核定。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件四)通知
    申請人准駁情形及郵寄複製品應繳納費用,副知副知文書科、總務科
    、研考科、統計室及資訊室,分別辦理執行收費、便民業務、統計准
    駁數量及資安維護事務。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民國 105 年 08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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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核對申請書資料有無不全或不
    合規定情形,如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
    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借調檔案後應依檔案內容實質准駁審核(附件三)
    ,並陳送檢察長核定。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件四)通知
    申請人准駁情形及郵寄複製品應繳納費用,副知副知文書科、總務科
    、研考科、統計室及資訊室,分別辦理執行收費、便民業務、統計准
    駁數量及資安維護事務。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民國 105 年 06 月 17 日訂定
4
四、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核對申請書資料有無不全或不
    合規定情形,如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
    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借調檔案後應依檔案內容實質准駁審核(附件三)
    ,並陳送檢察長核定。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件四)通知
    申請人准駁情形及郵寄複製品應納費用,副知文書科、總務科、研考
    科、統計室及資訊室,分別辦理執行收費、便民業務、統計准駁數量
    及資安維護事務。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