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3三、民眾向本署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臺灣花蓮地方檢察
署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得自本署網站下載),或以書面載明
下列事項,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附件二);如係法
定代理者,應釋明其法律上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