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2
二、本須知所稱檔案,指本署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
    資料及其附件。
民國 105 年 06 月 17 日訂定
2
二、本須知所稱檔案,指本署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
    資料及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