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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2
二、本須知所稱檔案,指本署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 資料及其附件。
民國 105 年 06 月 17 日訂定
2
二、本須知所稱檔案,指本署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 資料及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