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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附設外役分監申請外僱作業應行注意事項(105.06.02訂定) 8
八、僱主不得代受刑人傳遞書狀、信函、現金等財物,亦不得提供違反本
    監規定之活動或違禁品,如有違反,應支付本監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三萬元。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