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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實施要點 17
十七、開標時,得標人在場者,除有優先承買權人外,應於得標後 7  日
      內繳足全部價金;得標人未在場者,應通知得標人於繳款通知送達
      後 7  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