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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實施要點 16
十六、遇有公告停止拍賣之情形,由本分署通知投標人依規定領取,或依
      申請匯入投標人本人帳戶,而匯費由投標人自行負擔,並填寫退還
      不動產投標保證金申請書(如附件五),而匯費由投標人自行負擔
      。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