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3.03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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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實施要點 15
十五、投標人未得標者,保證金得當場取回。保證金未當場取回者,由本 分署通知投標人依規定領取,或依申請匯入投標人本人帳戶,並填 寫退還不動產投標保證金申請書(如附件五),而匯費由投標人自 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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