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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實施要點 11
十一、投標文件(標封)寄達後,收文人員應記載於收文登記簿,並送承
      辦之行政執行官核閱後,直接將投標文件(標封)放入保管箱(設
      置於為民服務中心),無需將投標文件(標封)開封。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