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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實施要點 10
十、投標書寄達後,不得以任何方式撤回或變更投標之意思表示。投標人
    為撤回或變更者,其撤回或變更不生效力,仍以投標人原投標書之記
    載為準。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