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實施要點 10
十、投標書寄達後,不得以任何方式撤回或變更投標之意思表示。投標人 為撤回或變更者,其撤回或變更不生效力,仍以投標人原投標書之記 載為準。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