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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所屬機關例外性資訊經費編列原則 6
六、連接本部網路之路由器、防火牆及核心交換器(核心網路設備),均
    由本部統一採購、汰換,所屬機關不得自行編列資訊設備費。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