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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所屬機關例外性資訊經費編列原則 3
三、所屬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一次性之資訊經費編列:
(一)辦公廳舍新(增、改、修)建所需資訊經費,得由所屬機關於提報
      相關計畫(含先期規劃構想)時一併編列。
(二)配合特定政策推動之一次性或專案性質系統開發或資訊設備購置,
      所屬機關須先提報計畫送本部審查同意後,再予編列。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