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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所屬機關例外性資訊經費編列原則 2
二、本部所屬機關資訊設備費原則統籌編列於本部。但所屬機關有第三點
    或第四點情形,或其他必要情形經由本部依個案審酌同意者,得例外
    編列資訊設備費及其必要之經常門經費。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