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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9
九、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三)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複製檔
      案時,應依照操作指示,以自行使用影印設備為原則。
    其使用應遵守本分署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可攜式媒體使用前應經
    本分署掃毒檢查。
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訂定
9
九、申請人進入檔卷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三)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複製檔
      案時,應依照操作指示,以自行使用影印設備為原則。
      其使用應遵守本分署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可攜式媒體使用前應
      經本分署掃毒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