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分署檔案應用准駁應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檔案,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下列情形之一 ,本分署得拒絕其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