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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2
二、本須知所稱檔案,指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
    其附件。
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訂定
2
二、本須知所稱檔案,指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
    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