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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2
十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申請人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
      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五)繳納之
      。
      前項之收費,本分署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訂定
12
十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申請人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
      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繳納之。
      前項之收費,本分署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