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0
十、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分署得停止其應用檔案;若有涉及刑事責任
    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訂定
10
十、申請人應用檔卷,應保持檔卷資料之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卷。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分署得停止其應用檔卷;若有涉及刑事責任
    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