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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
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
    條至第二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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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
    條至第二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