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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9
九、各單位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確實依個資法第五條規
    定為之。遇有疑義者,應提請本小組研議。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訂定
9
九、各單位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確實依個資法第五條規
    定為之。遇有疑義者,應提請本小組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