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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8
八、本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以本院依適當方式公開
    者為限。有變更者,亦同。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訂定
8
八、本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以本院依適當方式公開
    者為限。有變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