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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3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院長指定之;各單位(含各科室及各補校分
    校)指派一人為小組委員,得由本院資訊安全執行小組成員兼任。
    本小組幕僚工作併同資訊安全執行小組辦理,另得請各科室指派專人
    參與幕僚作業。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訂定
3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院長指定之;各單位(含各科室及各補校分
    校)指派一人為小組委員,得由本院資訊安全執行小組成員兼任。
    本小組幕僚工作併同資訊安全執行小組辦理,另得請各科室指派專人
    參與幕僚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