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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22
二十二、本院依個資法第四條規定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受託
        者,於適用個資法範圍內,應適用本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訂定
22
二十二、本院依個資法第四條規定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受託
        者,於適用個資法範圍內,應適用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