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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21
二十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工作,除本要點外,並應符合行政院及法
        務部訂定之相關資訊作業安全及機密維護規範。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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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工作,除本要點外,並應符合行政院及法
        務部訂定之相關資訊作業安全及機密維護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