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18
十八、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本院各單位指
      定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專人,應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訂定
18
十八、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本院各單位指
      定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專人,應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