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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16
十六、當事人依個資法第十條規定提出之請求,應於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
      定。
      前項准駁決定期間,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
      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當事人閱覽其個人資料,應由承辦單位派員陪同為之。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訂定
16
十六、當事人依個資法第十條規定提出之請求,應於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
      定。
      前項准駁決定期間,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
      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當事人閱覽其個人資料,應由承辦單位派員陪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