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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15
十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向本院為請
      求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書件內容,如有遺漏或欠缺,應通知限期補正。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書件內容有遺漏或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
  (二)有個資法第十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三)有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所定情形之一。
  (四)與法令規定不符。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訂定
15
十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向本院為請
      求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書件內容,如有遺漏或欠缺,應通知限期補正。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書件內容有遺漏或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
  (二)有個資法第十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三)有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所定情形之一。
  (四)與法令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