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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14
十四、本院遇有個資法第十二條所定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
      侵害情事者,經查明後,應由資料外洩單位以適當方式儘速通知當
      事人。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訂定
14
十四、本院遇有個資法第十二條所定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
      侵害情事者,經查明後,應由資料外洩單位以適當方式儘速通知當
      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