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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13
十三、本院保有之個人資料有誤或缺漏時,應由資料蒐集單位簽奉核定後
      ,移由資料保有單位更正或補充之,並留存相關紀錄。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訂定
13
十三、本院保有之個人資料有誤或缺漏時,應由資料蒐集單位簽奉核定後
      ,移由資料保有單位更正或補充之,並留存相關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