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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12
十二、各單位依個資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十六條但書第七款規定經當事
      人書面同意者,應取得當事人同意書。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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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單位依個資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十六條但書第七款規定經當事
      人書面同意者,應取得當事人同意書。